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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 文章出處:政府采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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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4-25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日前發出《關于公開征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如果有意見,可于2021年5月23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進行反饋。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控股等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意見稿》)分九類明確了各行業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分別為:農、林、牧、漁業;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建筑業,組織管理服務;批發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不含組織管理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制造業、建筑業重點關注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不容忽視

業界知名專家、政府采購信息報社創辦社長兼總編輯劉亞利表示,修改完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對于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非常重要。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不少從業人員都遇到過如何甄別投標人是不是中小企業的困惑。重點集中在制造業、建筑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因此,從業人員須重點研究制造業、建筑業的劃型標準,提出修改意見,同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也不容忽視,這兩類政府采購項目也很多。

《修訂意見稿》與《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下簡稱300號文),相比制造業的劃型標準有了較大的調整。

根據300號文,制造業的劃行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修訂意見稿》中,制造業的劃型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300號文中,建筑業的劃型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修訂意見稿》中,建筑業的劃型標準為: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300號文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劃型標準為: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修訂意見稿》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劃型標準為: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多了特殊情形營業收入計算公式

明確了三種例外

《修訂意見稿》還明確了“企業規模類型劃分沒有上年度完整數據”的企業規模類型劃分,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以劃型時的數據為定量依據,營業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在劉亞利看來,符合《修訂意見稿》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的三種特殊情形也需要重點關注:一是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二是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三是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有這三種情形之一的,根據《修訂意見稿》,也視同大型企業。

根據《修訂意見稿》,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以下為《修訂意見稿》全文,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控股等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以下行業: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各行業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二)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三)建筑業,組織管理服務。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六)住宿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九)房地產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不含組織管理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五、企業規模類型劃分以企業有關指標上年度數據為定量依據。

沒有上年度完整數據的企業規模類型劃分,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以劃型時的數據為定量依據,營業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六、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的企業即為大型企業。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

七、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除外。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大型企業:

(一)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二)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三)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

八、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九、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5年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

十、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部門各地區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十一、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2011年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情況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下簡稱《劃型標準》)是經國務院同意,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布的。《劃型標準》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實施和國民經濟統計分類的基礎依據,發布十年來,得到了較好地執行,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提供了基礎數據和決策參考。但隨著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執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業規模過大。因采用從業人員、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雙指標并集劃型,導致少數從業人員少而營業收入高或資產規模大的企業劃入中小企業。二是行業分類復雜繁瑣,且未覆蓋“教育”門類和“衛生”大類。三是定性標準缺位。四是部分行業劃型指標不適合行業大多數企業經營特征。五是定量標準需隨勞動生產率提高等進行調整。

二、修訂的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劃型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和路徑。

二是綜合現實發展需要和歷史銜接。《劃型標準》修訂既要適應國民經濟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三是注重與國際一般標準的可比性。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各行業劃型指標及標準,為中小企業發展國際比較提供參照。

四是注重簡單易行,便于操作。從實際出發,注重易于理解、識別和執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行業分類的修訂

一是部分行業分類保持不變。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等(涉及企業數量約占60%)。

二是以門類為基礎調整簡并行業分類。如將住宿業、餐飲業合并,按“住宿和餐飲業”門類統一劃型;將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合并,按“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門類統一劃型;將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合并,按“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門類與工業統一劃型。

三是增加《劃型標準》尚未覆蓋的行業,如“教育”門類和“衛生”大類。

四是行業性質或特征相近的行業歸并劃型。將房地產業(房地產開發經營除外),租賃與商務服務業(組織管理服務除外),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新增的教育、衛生等八個行業門類歸并統一劃型。

五是將不屬于中小企業扶持重點領域的“組織管理服務”(屬于租賃和商務服務業門類,主要包括“企業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資源與產權交易服務”等資產密集型行業小類)采用建筑業指標劃型,降低其小微企業占比。

本次修訂后,行業分類由原來的16類減少為9類,覆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除金融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三個門類之外的所有行業企業。

(二)關于劃型指標的修訂

各行業劃型指標基本沿用現行《劃型標準》,主要是采用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雙指標劃型,僅有農業采用營業收入、建筑業和組織管理服務采用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劃型。

(三)關于雙指標并集轉交集的調整

本次修訂借鑒歐盟雙指標交集模式,即雙指標同時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業的閾值標準,才能劃入相應規模類型,強調“小企業要有小企業的樣子”。這樣可有效解決從業人員少、營業收入高或資產總額大的企業劃入中小企業的問題,更為客觀地反映中小企業的經營規模,并可降低從業人員統計口徑對企業規模變化的影響。

(四)關于定量指標閾值的調整

1.關于從業人員指標閾值。鑒于現行《劃型標準》從業人員指標標準基本具有國際可比性且符合國情。微型企業的人員標準基本與其他國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業標準與其他國家有所差異,但基本適應我國人口眾多、勞動生產率相對較低的基本國情。因此,本次修訂中從業人員指標閾值主要沿用現行《劃型標準》,僅對倉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物業管理業等少數涉及行業分類調整的從業人員指標進行調整。

2.關于財務指標閾值。參考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本次修訂主要考慮四方面因素影響:一是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影響;二是雙指標劃型區間并集轉交集的影響;三是定量指標閾值調整與部分行業現有統計規模(或限額)口徑銜接;四是各行業規模類型比例相對穩定。

修訂后,各行業各類型企業比例與《劃型標準》制定時的大中小微企業類型分布比例相對穩定,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分布維持相對合理比例。所有行業的規模(限額)以上企業中將不再含有微型企業,微型企業均為規模(限額)以下企業。

(五)增加定性標準

為解決實踐中大型企業所屬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擠占中小企業有限的政策資源或懸空大型企業法律責任義務問題,借鑒歐美日等設置中小企業獨立經營方面定性標準的經驗,增加“定性”標準,即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大型企業: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將大型企業所屬或直接控制企業排除在中小企業之外。

(六)增加有關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我聲明及認定內容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實踐做法,《劃型標準》修訂中明確“中小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明確“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七)建立《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

借鑒國際經驗,設立我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由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5年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