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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號令意見稿修訂了什么?60處重大改變不可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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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5-12

87號令意見稿修訂了什么?60處重大改變不可不看!

2021年4月30日,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進行了修訂。

87號令到底做了哪些修訂?《政府采購信息》公眾號小編對照87號令和修訂稿,并采訪了業界10多位專家,共梳理出60處重大改變,供業內同行參考評議,也歡迎大家就87號令修訂稿多留言,發表一下自己的思考與見解。《政府采購信息》公眾號小編樂意搜集并提交給相關部門。

1.從源頭上規范招標方式的適用范圍,防止需求不清的采購項目濫用招標

《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概念和規則,從上位法的源頭確立了依照數額標準劃分招標與非招標的界限。這一規則在87號令中得到了具體的貫徹。

修訂稿第四條在不突破現行上位法的前提下,規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其目的在于強調對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項目,才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對于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采購項目,則引導采購人依法采用談判、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在2020年公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不再強調“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這一概念,明確了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采購需求完整、明確,能夠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采購時間能夠滿足采購人需要的采購項目,這就從源頭上規范了招標的范圍,防止需求不清的項目濫用招標方式。

2.進一步明確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更具可操作性

邀請招標作為一種有限競爭的采購方式,可以彌補公開招標程序環節多、采購周期長、費用較高等缺陷。此前,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只能局限在《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下:(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實踐中缺乏操作性,采購人不易把握,不會用、不敢用,這使得邀請招標采購方式基本上等于虛設。

修訂稿第五條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邀請招標的兩種具體適用情形:(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二)審查大量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需要的費用占采購預算的比例過大的。

其中的“基礎設施”限制可以參照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問答》:主要是指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和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條件限制。采購人可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斷。

3.邀請招標邀請供應商的方式做了調整

87號令第十四條確定了邀請招標方式供應商邀請方式三種方式:(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三)采購人書面推薦。其中(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目前沒有落實,不存在操作性,而(三)采購人書面推薦因為存在廉政風險,采購人因為擔心觸雷,很少采用,這也是邀請招標幾乎被棄用的重要原因。

修訂稿第十七條對邀請招標供應商邀請方式做出了修訂: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對于審查大量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需要的費用占采購預算的比例過大的,采購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參加投標。

修訂稿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供應商機會公平,防范廉潔風險。讓采購人可以更好地根據具體適用情形“會用”“敢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4.為更好地落實政策功能,新增加“支持創新”

政府采購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財政政策工具,采購規模巨大,在為供應商帶來大筆訂單的同時,還為企業創新發展筑牢資金基礎。

《政府采購信息》公眾號小編注意到:去年發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將“支持創新”納入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之中,并提出了首購訂購、預留采購份額、制定采購需求標準、評審優惠、優先采購、鼓勵分包等執行措施,在政策設計上對“支持創新”給予了“綠色通道”。此次修訂稿第六條新增加“支持創新”的要求也在理所當然之中。

5.政策功能方面,把“節約能源”改為“綠色發展”,內涵更豐富

“節約能源”即節能。就概念和內涵來看,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從內容、形式到評價指標均不一樣。“節能”是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這一單項要求即可,而“綠色”則涉及六大方面,涵蓋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室內環境和物業管理。顯然,“綠色”的范疇包含了“節能”,“節能”建筑不一定是綠色建筑,但達到星級的綠色建筑肯定是節能建筑。因此,修訂稿第六條把“節約能源”改為“綠色發展”,內涵更為豐富。

6.提出電子招投標,填補電子化采購的制度空白

2017年的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提出:推進“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大力發展電子化采購,建設“全國一張網”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透明度。但是,怎樣確立電子采購各方法律地位和交易規則,卻遲遲未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出臺。此次的修訂稿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這顯然是貫徹“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要求、適應電子化采購趨勢應時之舉。

7.要求電子招投標平臺必須安全、可靠

修訂稿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是電子政務重要組成部分,交易數據容易成為互聯網非法攻擊目標。目前,全國各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運營主體繁多,互不兼容。潛在投標人保密、評標委員會保密、投標文件防竊取與防篡改、開標防解密失敗、評標防泄密和評標結果防篡改等重點安全風險應當引起重視。

8.招投標流程中增加了與電子招投標有關的規定

修訂稿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等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開標等環節,增加了電子招投標的相關規定。如第二十二條增加了“投標文件加密要求”的規定、第三十九條增加了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加密后傳遞到招標文件要求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送達方式及加密情況的記錄等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電子開標的,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上公開進行。招標文件規定需要投標人在線解密投標文件的,所有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在線解密。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其放棄投標;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招標文件也可以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9.禁止向供應商收取電子招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費用

修訂稿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免費供供應商使用,并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目前,電子招標采購交易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在部分省份,以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運營的平臺共存發展的方式,實現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但是,對于電子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屬于電子商務服務還是電子政務服務、交易平臺能不能收費運營、收費的依據是什么,此前的認知尚處于模糊地帶或存在分歧。目前大多數省份的明確平臺可以向供應商收費,相關服務內容和費用具體事宜由平臺運營方和使用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此也帶來交易成本的升高。為了優化營商環境、防止有關方面向供應商轉嫁費用,修訂稿禁止向供應商收取電子招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費用。

10.增設電子招投標系統開發建設和運營機構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參加人增加到六方

修訂稿第八十八條增設了“電子招投標系統開發建設和運營機構的法律責任”。據此,電子招投標系統開發建設和運營機構第一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獲得了獨立的法律地位。政府采購參加人由過去的“五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監管部門、評審專家、供應商)增加為“六方”。

該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的開發建設、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出現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問題的;(二)不依法記錄保存信息的;(三)不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要求的;(四)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

11.明確了采購人在采購需求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

修訂稿第十一條新增規定了“采購需求”的定義(“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等要求。”)及采購人“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主體責任。

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稱:修訂稿遵循國際通行的“需求明確基礎上競爭報價”“符合需求情況下低價中標”的公平競爭原則,建立采購需求、采購方式、評審方法之間的內在聯系,對評審機制進行了重大調整,旨在重構我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評審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標實踐中的頑疾。

12.增加了“采購意向公開”的規定

為了增強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強與《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相銜接,修訂稿第十三條規定了招標項目采購意向公開要求,便于供應商及早了解市場信息,做好充足的投標準備。

13.細化了投標人資格條件,明確資格條件設置要求

修訂稿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資格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并與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同時還列舉了五項投標人資格條件的具體內容,便于供應商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減少供應商交易成本,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14.規定了把業績設置為資格條件的禁止情形

修訂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長期運營服務項目外,不得將業績作為資格要求。業績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的自身特點、規模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者特定采購人的業績資格要求,資格性的業績要求一般不超過2個。

15.細化并列舉了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四種情形

結合《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修訂稿第十五條細化列舉了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四種情形:(一)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或者投標人的累計業績規模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二)除進口貨物外,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三)將投標人的注冊地、納稅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或成立年限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納稅地”雖然屬于新提法,但也是過去制度應然的要求。2019年11月,國務院曾通報處理:某地曾下發文件規定,在當地的招標項目中,近3年在當地稅務機關累計納稅達一定規模得2分。

另外,《政府采購信息》微信號小編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投標人的累計業績規模”被禁止列入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但這一表述似乎與此前禁止設置的“固定金額的合同業績”有所不同。

16.完善“資格審查”的相關規定,明確公開招標應當采取資格后審

修訂稿第十六條將資格審查明確劃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同時對標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要求,明確公開招標應當采取資格后審。

17.增加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時間,補全資格預審的相關規定

修訂稿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資格預審的,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這一規定是現行87號令中沒有的。

18.供應商資格預審未通過,須告知其原因

修訂稿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供應商資格審查透明度。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或者評標結果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保障供應商知情權,便于供應商監督。

19.增加“資格審查報告”的相關規定

修訂稿第二十七條規定:資格審查應當形成審查報告,由審查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資格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刊登的媒體;(二)開標記錄或者資格預審申請人名單;(三)資格審查情況,包括投標人或者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資格審查報告”的規定完善了供應商資格審查程序,使資格審查形成管理閉環。

20.明確了招標文件的競爭性標準

判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一直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點。修訂稿第二十二條將至少3家以上潛在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確立為招標文件是否具有競爭性的判定標準,旨在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保障招標文件不存在歧視性、供應商依法維權以及有關部門后續處理質疑投訴提供可衡量、可判斷的操作標準,保障公平競爭,減少不必要的爭議。不可否認,對于這一變化,業界存在不同看法。

21.完善了“投標有效期”對采購人的規定

87號令關于“投標有效期”只規定了對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的責任(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卻沒有規定“投標有效期”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約束。修訂稿第二十九條新增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的規定,增加了“投標有效期”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約束。但是,《政府采購信息》公眾號小編注意到,該條并沒有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超過“投標有效期”發出中標通知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

22.引入“等標期”概念,要求采購人合理設定等標期

修訂稿第二十五條引入“等標期”概念及設置規則。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為兼顧采購效率與公平競爭要求,在等標期設置上,制度導向應該是“該長的更長、該短的更短”。但因受制于上位法,修訂稿僅對應當延長等標期的情形作了規定,對于可以縮短等標期的情形,則要等《政府采購法》修訂后才能明確。

第二十五條還規定,技術復雜或者需要投標人制作復雜樣品等項目,應當適當延長等標期。

23.完善了對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進行澄清修改的相關規定

修訂稿第三十三條對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涉及“改變采購標的或者資格條件”時如何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確需改變采購標的或者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結束公告,修改后重新開展招標活動。

24.完善了終止招標后的操作規則

修訂稿第三十五條規定:終止招標的項目在同一預算年度內不得再次招標。目的是為了防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隨意甚至惡意終止招標活動,保障招標活動的嚴肅性。

25.進一步簡化了相同品牌的操作規則

現行87號令關于相同品牌多個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規定過于繁瑣,實踐中不易理解和操作。修訂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進一步優化多個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規定,明確了操作規則,即無論是最低評標價法還是綜合評分法,在相同品牌投標人之間先“PK”,然后擇其優勝者,即:最低評標價法報價最低的、綜合評分法得分最高的,再與其他不同品牌的投標人“PK”,最后決出中標候選人。

26.調整了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投標人的認定標準:取消“核心產品”概念

修訂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對非單一產品項目的相同品牌投標人認定也進行了調整,改為:多個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50%的就按照相同品牌的操作規則處理,即按照一個投標人計算。現行87號令則要求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照一個投標人計算。實踐中往往會遇到多個核心產品的情況,怎么理解“相同”(是一個相同還是所有的都相同)存在分歧,修訂稿在簡化表述的同時,提高了可操作性,解決了實際操作中的困惑。

27.增加了一個“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

修訂稿第六十條在現行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六種視為“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三)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傳投標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同時,還補充規定:出現“視為串通投標”情形的,評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視為串通投標”情形,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書面報告財政部門,這是強制性規定,不可以為了息事寧人、借口優化“營商環境”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消極處理辦法。

28.要求開標時增加主要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的公開

修改稿第四十七條在現行87號令開標時僅要求公開投標人名稱和報價的基礎上,要求增加公開主要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開標的信息公開度,方便各方監督,減少暗箱操作。

29.刪除開標時拆封或者解密投標文件、唱標主體“采購或采購代理機構”

修改稿第四十七條規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有無被提前開啟或者解密的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主要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87號令規定的拆封投標文件和唱標的主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被刪除,其原因不明。如果不是單純為了精簡文字,這樣的刪除會引起誤會。

30.綜合評分法的,引入雙信封開評標制度

修訂稿第四十八條借鑒世界銀行采購規則等國際經驗,對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引入雙信封開評標的做法。對投標文件不包含報價的部分與報價部分采取雙信封開標和評標,在資格審查和技術、商務評審結束后,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或者規定名次以上的投標人,再對其報價部分進行開標,然后確定評審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目的是在“保質”基礎上再競爭價格,引導投標人良性競爭,實現“優質優價”采購。

31.新增:投標截止時,投標人不足3家的,投標文件應當原封返還

修訂稿第五十條新增規定:“投標截止時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投標文件應當返還投標人。”實踐中,一些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為了效率,在開標現場和投標人集體協商將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轉為該項目重新招標適用。這樣做極易造成投標人之間相互串標。

32.強化對失信投標人的懲戒管理

修訂稿第五十條規定:投標人撤銷投標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不得再參加該項目新的采購活動。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對投標人失信行為的懲罰,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提高招標效率。

33.強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職權

修訂稿第五十條在87號令的基礎上,增補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負責組織評標工作時擔負的另一項重要職責: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且列在了第(一)項的位置。其目的在于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提高采購人在評標中的話語權。

34.刪除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的規定

修訂稿第五十一條規定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的職責,并刪除了現行87號令“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擴大采購人評審決策的自主權,這也將成為未來其他采購方式評審機構設置的“標配”。

35.新增:采購人必須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修訂稿第五十三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應當”強調是:采購人必須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現行87號令第四十七條則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一般來說,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是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基本體現,但一些采購人由于擔心被詬病“干擾專家獨立評審”往往不愿主動履職,就以87號令第四十七條沒有強制性規定為由不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36.放開了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的比例限制

修訂稿第五十三條只定評了“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取消了現行87號令“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限制,成員組成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自行確定。顯然,這一規定突破了上位法。

37.最低評標價法,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

修訂稿第五十三條還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這一規定打破對評標客觀性強的項目也必須通過專家評審走程序的局面。

38.明確了采購人代表的來源,且必須熟悉采購需求和法律法規

修訂稿第五十三條規定:采購人代表應當是熟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是采購人委托的相關專業人員。而去年公布的《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則只規定:采購人的代表應當是熟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本單位工作人員。推測兩個修訂稿在正式頒布時對采購人代表的規定會趨同。

《政府采購信息》公眾號小編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倒逼采購人的采購經辦人員走上“準職業化”的道路。據業內人士估計,實踐中,大多數采購人代表不懂電子化評標系統,也不懂評標。經常聽到采購代理機構說這樣的話:“我見到的采購人代表都很客氣,一進評標室就說,我什么都不清楚哈,領導派來的,幾位評委多費心。”因此,加強采購人政府采購法規與實務培訓提升其專業化水平,已成共識。

39.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

修訂稿第五十四條規定,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自行選擇,或者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讓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其目的是為了增加采購人選擇評審專家的自主權,落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

第五十四條還規定,評審專家選取方式和評標委員會中的評審專家比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40.新增投標文件的“容錯機制”,規范無效標的認定

修訂稿第五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因投標文件字體、編排、格式等形式上的問題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筆誤等形式上的錯誤而認定投標無效。其目的是為了減少“雞蛋里挑骨頭”式的無效投標認定和不必要的廢標,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招投標效率和公平公正性,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降低交易成本。

41.完善投標文件澄清制度,采購人負責組織涉及資格部分的澄清或更正

修訂稿第六十一條對投標文件澄清制度做了完善,明確: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者有明顯文字、計算錯誤的內容,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涉及投標文件資格部分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涉及投標文件其他部分的,由評標委員會負責組織。現行87號令則規定:對投標文件的澄清則只能由評標委員會書面提出。

42.完善報價表大小寫不一致修正的相關規定

修訂稿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在現行87號令“開標一覽表(報價表)中總價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的基礎上,完善了例外情形:大寫金額有明顯錯誤的,以小寫金額為準。

43.報明顯低價的,承諾中標后提供履約擔保可繼續參加評審

對于報價明顯偏低的投標人,修訂稿第六十三條明確:在評標環節給予投標人提出說明、證明的機會,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并承諾中標后提供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通過讓異常低價投標人提供額外履約擔保這樣既符合商業慣例又具有實際約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標人“低價搶標”的沖動,防止投標人擾亂競爭秩序,以及低價中標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影響采購質量。

44.明確最低評標價法適用范圍:有公允市場標準、“夠用就好”

修訂稿第六十六條明確:要求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市場供應充足的辦公設備與用品、后勤服務等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本次修訂旨在完善評標規則,形成根據采購需求特點選擇評標方法的制度導向,明確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有公允市場標準、“夠用就好”的采購項目,綜合評分法適用于強調性價比的項目。

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稱:完善評審機制是87號令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妖魔化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應用泛化、投標價格可比性差、評審主觀性大,導致利益相關方操控招標的現象層出不窮,這是我國招投標實踐中的最大痼疾。本次修訂旨在重構我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評審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標實踐中的頑疾。實踐中的低價惡性競爭和質次價高等現象,主要原因是采購需求不清、不宜招標的項目“被招標”以及履約驗收環節職責失守等,不能簡單地讓最低評標價法來“背這個鍋”。

45.綜合評分法,價格分權重應當為50%以上

修訂稿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評審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評審因素及其權重應當以實現性價比最優為目標進行設定,其中價格分的權重應當為50%以上。遠高于現行的87號令“貨物項目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不得低于10%”的價格分比重。《政府采購信息》公眾號小編獲悉,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強化價格競爭,凸現綜合評分法“以實現性價比最優為目標”的特點。

46.評審因素必須是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可量化指標

修訂稿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技術和商務評審因素應當是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量化指標。和87號令相比,本次修訂嚴格評審因素設置要求,明確評審因素僅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且技術和商務要求中能夠客觀量化的指標才可以作為評分項。

47.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

修訂稿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目的是通過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增強評審規則的剛性約束,強化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要求等,減少人為因素影響,控制評標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杜絕綜合評分法被濫用、評審主觀性大,導致利益相關方操控招標等頑疾。

48.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修訂稿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還規定,資格條件、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本次修訂評審因素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只有客觀量化的指標才可以作為評分項,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因此,履約能力就不能作為評審因素了。

49.刪除“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

修定稿刪除了現行87號令“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的規定,明確:評分項應當按照級次指標設置對應分值,量化指標有連續區間的,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50.新增雙信封開標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規則

修訂稿第六十九條規定,綜合評分法,實行雙信封開標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確定中標候選人:(一)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標人,按技術、商務和價格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二)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名次以上、且不少于3家的投標人,按技術、商務和價格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51.完善了報價相同或得分相同確定排序的規則

修訂稿第七十條在現行87號令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出現兩個以上投標人投標報價相同、采用綜合評分法出現兩個以上投標人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其排名順序,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52.新增:評標報告應當包括符合性審查情況

修訂稿第七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三)符合性審查情況,包括投標人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原因,……這一規定對于87號令更為完善。

53.明確: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文件的優勢或者弱點

修訂稿第七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五)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的特點、優勢和其他投標文件的弱點、不足;……相對于87號令的規定更細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參與競爭供應商的尊重。

54.新增:資格審查錯誤的,由采購人糾正錯誤再組織重審

現行的87號令重新評審只有四種情形:(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資格審查錯誤”并沒有類似重新評審的糾錯機制。修訂稿第七十四條則規定:資格審查錯誤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糾正資格審查錯誤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則規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一)資格審查錯誤的,……評審報告簽署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小組進行重新評審。很明顯,立法者把“資格審查錯誤”視為了重新評審的一種適用情形,只是把“評審”的含義外延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重新審查。

55.新增:符合性審查錯誤的,可由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現行的87號令重新評審適用情形并不包括“符合性審查錯誤”。修訂稿第七十四條則規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二)符合性審查錯誤的;……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56.新增: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的,可由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現行的87號令重新評審的適用情形其中包括:(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肯定是有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出錯而導致的不一致,重新評審在法理之中。但還有一種情形:所有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致出錯,怎么辦?87號令對此未做規定。修訂稿第七十四條則規定:(五)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的;……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這就完善了87號令的不足。

57.規定:重新評審“不得改變其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

修訂稿第七十四條規定,糾正和重新評審只能糾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錯誤及修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該錯誤直接影響的評審意見,不得改變其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糾正和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這樣的規定,其目的是為防止濫用評標糾錯機制隨意改變評標結果,嚴格限定糾錯機制只能糾正規定的評審錯誤以及受錯誤直接影響的評審意見,不得改變其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

58.新增: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應當告知其未通過原因

現行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可以看到:對于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該不該發評標結果通知書?87號令并沒有規定。

修訂稿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則明確規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評標結果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原因,……由此可見,對于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應當發出評標結果通知書并告知其未通過原因。這顯然是對87號令“漏洞”的完善。

59.新增:對參與評分的未中標人,應當告知其未中標的具體原因

現行87號令只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修訂稿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則更進一步規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其他參與評分的未中標人,應當告知其本人的評審得分、排序及未中標的具體原因。這顯然有利于促進政府采購公開透明,也有利于幫助未中標人查漏補缺、彌補不足。

60.刪除:驗收“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條款

現行的87號令第七十四條規定,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修訂稿刪除了類似條款,更強調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的主體責任。